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579号原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MA4UW60K6T。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巨,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1798459D。住所:长垣市蒲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8元,由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