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1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18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2年4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敏
审判员 **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蔡奕坚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