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

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广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执14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海巨、***,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18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应向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归还货款本金3112038.86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12038.86元为基数,参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案件受理费17089.23元,由广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4789.23;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广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18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5执1417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奕衡 审判员  **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