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

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7615号 原告(反诉被告):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大奏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33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镇浮莲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建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514548.75元以及延期付款资金占有损失125169.83元(计算方式见附表,后续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LPR上浮50%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PC(混凝土预制构件)构件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PC构件用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二期、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二期项目,暂定总价为10888532.9元。2021年3月2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采购金额5225164元。《PC(混凝土预制构件)构件采购合同》第五条约定:预付款1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支付;中间结算每月26日对账结算,被告收到原告发票30日内支付对账金额的70%(不含预付款),最后一批构件进场双方办理结算后,被告收到原告的发票30天内支付结算金额的97%。2021年4月25日,原告完成2个项目PC构件供货,经原被告核对,原告供货总额16907420元(2021.1.17-1.25供货391827.12元;1.26-2.25供货6277861.36元),被告应在每次对账的次月支付对账金额的70%(即2021.2.26支付27478.984元,在2021年3.26支付2209751.481元,在2021年4月26日前支付4956660.53元,在5月26日前支付4394502.95元),在供货完毕结算支付至97%,即16400197.4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1885648.67元(不到合同总价的11.3%),97%的货款尚欠14514548.75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延期付款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和法律规定,为保护原告合法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建远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告主张要求支付货款14514548.75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被告签订的《PC(混凝土预制构件)构件采购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双方共同确认该结算货款后,收到发票30天内才能向原告支付货款;第四款约定结构验收结算最后一批构件验收合格后双方核对办理供货结算单据,通过项目结构验收,收到原告增值税发票后30天内支付至总结算总额的(含预付及前期支付)预留总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因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技术要求,逾期交付货物问题,不按合同约定使用PCMES生产管理系统对生产的构件进行扫描报产量,及增加构件体积使我方增加费用等问题的原因,无法通过业主验收,造成我方损失,原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结算中扣除我方的损失,另还要扣除我方提供给原告的模具费用,且原告交付货物的具体数量也无法确认。目前为止,原告与我方因为共同结算,所以我方尚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条件,也无法确认向原告支付具体适格的货款,因此原告主张我方支付货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建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1613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因交付货物不及格造成的损失6657206元;3.判令被反诉人提供各项产品检测报告;4.判令被反诉人重新核对所有构件体积;5.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反诉费。事实和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21年1月4日签订一份《PC(混凝土预制构件)构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反诉人向被反诉人采购PC构件用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二期、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二期项目。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乙方保证:按本合同供给甲方的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材料,是郴州远大住工生产的原装正品,优质全新、包装完好的PC构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满足项目工程的设计、性能及业主要求,按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若需进场检验的PC构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该条第二款约定“……2、符合项目工程设计图纸与技术要求;3、符合合同附件1《PC预制构件供应单价明细表》与项目实际要求,以上标准如有冲突,按最高标准执行。”第五款约定:“……并在交货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该产品检验和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及原材料(钢筋、砂、石、水泥、混凝土)检验报告……”。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进行供货,满足甲方8天安装一层及供货要求……”。合同第四条第二款“……(1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日计划排产要求进行生产,若连续3日计划达成率低于95%,甲方有权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13)乙方在执行生产计划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适用PCMES生产管理系统对生产的构件进行扫描报治疗,保证扫描及时、准确,不虚扫、漏扫、错扫;如当月查处虚扫、漏扫超过3次,超过部分按每起200元进行扣款;(14)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服从甲方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超过期限没有落实整改的,每逾期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2021年3月24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一份《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项目生产需要,反诉人在原合同基础上向被反诉人增加采购PC构件1868㎡(暂定),最终按甲乙双方确定的货物送货单进行结算,单价、付款方式及结算等均按原合同执行等。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反诉人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技术要求,如抗压强度不符合标准等问题,无法通过质量验收,造成反诉人增加模具费767456元、品质处理费5889750元。同时存在严重未按期交付货物,共逾期1613车次,按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应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共1613000元。显然,被反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反诉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遂就本案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远大公司辩称:1.建远公司主张远大公司存在延期供货问题无事实依据。首先,双方2021年1月签订的《pc构件采购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供货周期……满足现场8天一层,供货周期不超过180天”。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1088万元的构件供货期限有6个月供货预期。其次,合同第八条第2/3规定:合同量变更量大于10%,需另行签订合同;因甲方原因变更所导致的务工、模具、运输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供货顺延。双方2021年1月合同在2021年3月底累计供货1063万,基本完供。而第二份合同签订时间在2021年3月24日,暂定体量522余万。因建远公司增加的合同导致额外产生的模具、运输等损失应当由建远公司承担,且供货周期按合同约定顺延。同时,在2份合同履约过程中,建远公司图纸经常错误,且构件图纸不断变更,而远大公司在图纸错误频频以及不断变更的情况下,全力保供,建远公司主张的延期送货与事实严重不服!若存在供货迟延,根据合同约定,因建远公司图纸变更导致供货迟延损失由建远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在2份合同履约过程中,建远公司图纸经常错误,且构件图纸不断变更,而远大公司在图纸错误频频以及不断变更的情况下,全力保供,建远公司主张的延期送货与事实严重不符!若存在供货迟延,根据合同约定,因建远公司图纸变更导致供货迟延损失由建远公司自行承担。另外,建远公司主张的供货迟延依据“三份供货计划表”,其中2份科贸学院供货计划表系建远公司与其甲方单位约定,远大公司并未确认,而交通学院中,远大公司仅对其合同范围内已经完成供货情况请求确认与修改,超出合同范围(2021.3.24签订的补充协议:交通学院增加供货金额319万)的供货时间并不认可。且根据业主单位发布的工程施工进度公示文件可见:业主单位要求在2021年4月30日完成封顶,但总包单位提前2天完成了业主单位的封顶要求,事实上,不存在建远公司所谓的延期供货损失。最后,远大公司在2份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集中在3个月完成1609万构件的供应,且在建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和付款的情况下,也自行垫资保供。退一步讲,在建远公司未足额结算和付款的前提,若远大公司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延期送货或拒绝送货,也符合法律规定。2.建远公司主张的远大公司质量问题也无事实依据。案涉项目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系广东省重点工程项目,案涉项目使用建筑产品质量要求从严,其施工步骤应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从严:地基与基础验收一主体结构验收一装饰装修…屋面…***设备一室外管网…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使用。而远大公司所提供的构件仅仅用于主体结构,根据合同第5条第4款“主体结构验收款”的约定,可以看出主体结构验收通过即视为远大公司产品无质量问题。而案涉项目交通学院项目已经完成整体交付,科贸学院项目在2021年8月30日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因此,在2021年8月30日前,远大公司构件已通过结构验收,无质量问题。建远公司的反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远大公司货款以及延期付款损失诉讼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综上,请法院驳回建远公司的反诉申请。 庭审中,远大公司确认同意配合建远公司提供相关各项产品检测报告,建远公司同意撤回第三项关于要求远大公司提供各项检测报告的反诉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建远公司因承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二期工程以及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二期工程,于2021年1月4日与远大公司签订《PC(混凝土预制构件)构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建远公司向远大公司采购PC构件用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二期、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二期项目,暂定总价为10888532.9元。《采购合同》约定:PC构件工程量按成品构件设计图尺寸以实际体积计算……远大公司保证:按本合同供给建远公司的PC(混凝土预制件)构件材料,是远大公司住工生产的原装正品,优质全新、包装完好的PC构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满足项目工程的设计、性能及业主要求,按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若需进场检验的PC构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远大公司承担,并保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符合项目工程设计图纸与技术要求、符合合同附件1《PC预制构件供应单价明细表》与项目实际要求,以上标准如有冲突,按最高标准执行;远大公司在交货时,必须向建远公司提供该产品检验和试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及原材料(钢筋、砂、石、水泥、混凝土)检验报告;交货时间为远大公司收到预付款后20天供首批构件;供货周期为远大公司收到建远公司发货通知后进行供货,满足建远公司8天安装一层的供货要求,总供货周期不超过180天;PC构件使用前、使用中或保修期间,建远公司或业主、监理发现PC构件存在质量问题时,立即通知远大公司处理;远大公司应在接到建远公司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场处理。如远大公司未派人到现场确认,视为远大公司认可建远公司提出的PC构件质量问题,如双方对PC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分歧,由双方共同把PC构件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部门检验鉴定;远大公司必须按照建远公司日计划排产要求进行生产,若连续3日计划达成率低于95%,甲方有权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远大公司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服从甲方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超过期限没有落实整改的,每逾期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建远公司指定***为本项目PC构件负责人,建远公司须在正式供货日期前20天出具《PC构件吊装顺序》,远大公司根据该方案安排生产计划;远大公司指定***为本项目PC构件负责人;预付款为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款的1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支付;中间结算:远大公司于每月26日上月26号至本月25号双方签字的PC构件验收送货单据与建远公司进行月度对账结算,双方共同确认该月结算货款后,将送货单结算联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给建远公司,建远公司在收到发票30天内(节假日顺延)向远大公司支付该月结算货款金额的70%(不含预付款);最后一批构件进场验收合格后双方核对办理供货结算单据:通过项目结构验收、收到远大公司增值税发票后30天内付至总结算金额的97%(含预付及前期支付),预留总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本合同质量保修金从通过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一年,保修期满后如无质保责任或质保扣款.建远公司在14天内将质保金无息返还给远大公司;如变更增量大于原合同暂定金额的10%,双方须另行商议签订补充合同。 后双方于2021年3月24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向远大公司增加采购PC构件1868.00m³,暂定含税合计金额5225164元,单价、付款方式均按原合同执行。 合同签订后,在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远大公司向建远公司约分500批次交付PC构件,期间货物的交接主要由原被告指定的工作人员***与***负责。2021年3月31日,建远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确认,可通过建远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远大公司负责货物交接。2021年6月8日,***通过微信向远大公司负责人发送供货表格,并表示:“我算了一下,你们的供货金额达到1690万”。根据***提供的供货表格显示,截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远大公司根据《采购合同》发货的供货金额达到10629558.66元,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远大公司根据《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发货的供货金额达到6277861.37元,两份合同共计供货金额为16907420.02元。在供货期间,远大公司曾向建远公司负责人***发送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2月25日的《进度请款统计表》四份,供货计量金额分别为62308.32元、329518.80元、1540970.23元、1615817.60元,请款金额为相应供货金额的70%,分别为43615.82元、230663.16元、1078679.16元、1131072.32元,***于2021年5月10日在上述《进度请款统计表》上签名;另远大公司分别在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6日通过微信向***发送2021年3月25日及2021年4月25日的《进度请款统计表》四份,供货计量金额分别为4152916.08元、2928027.62元、3202853.74元、3075007.62元,请款金额为相应供货金额的70%,分别为2907041.26元、2049619.33元、2241997.62元、2152505.33元。上述八份《进度请款统计表》的汇总金额为供货总金额16907420.02元的70%。建远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远大公司支付货款1885648.67元。 建远公司主张,远大公司提供的货物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无法通过质量验收,建远公司提供了2021年1月8日送检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检测报告》,该报告结论为:“28天抗压强度不符合GB175-2007标准规定P042.5的要求”,另提供了《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两份及《普通混凝土用砂检测报告》一份,主张该报告参数中的产品不符合抗压强度标准。远大公司则认为建远公司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未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建远公司亦不能证明送检的材料为远大公司的货物,远大公司并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等,以此作为其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建远公司主张远大公司存在逾期交付货物问题,共逾期1613车次。并提供了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三份进场计划表,证明远大公司的逾期交付货物问题。远大公司认为该表格是建远公司单方面作出的,远大公司在2021年3月17日已基本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10888532.9元完成供货量,但远大公司上述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计划表却包含了双方于2021年3月24日才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货物内容,且建远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20天向远大公司提交《需求计划表》,明确供货计划,故远大公司不同意承担逾期交付货物的责任。 建远公司为证明其反诉请求中的损失依据,提供了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及9月17日向建远公司出具的两份《追溯事宜》证明,证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建远公司承担因交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923150元及1003580元。远大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于本案第一次开庭后方作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建远公司的股东,持有建远公司55%的股权,两公司是关联企业,两份《追溯事宜》证明的效力存疑;建远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供货关系及相应违约责任也与远大公司无关。 另查明,涉案工程业主方广东工程职院在其官方网页发布宣传消息,公示涉案工程项目于4月28日举行封顶仪式,提前实现4.30封顶节点目标。建远公司认为上述消息仅是为了宣传,应以书面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建远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提供的工程状况表格,证明涉案工程交通学院及科贸学院的学生宿舍已交付使用,实训楼未使用。 本院认为,远大公司与建远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切实履行。根据两合同约定,建远公司向远大公司采购合同总价分别为10888532.9元及5225164元的PC构件,经双方项目负责人结算,确认供货量已达16907420.02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中间结算70%货款,验收结算97%货款的付款方式,***公司只支付了货款1885648.67元,按照总供货金额16907420.02元的97%计算,尚欠14514548.76元未付。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首先,关于逾期交货,从两合同签订的时间来看,远大公司在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供货量,且涉案工程已经业主方确认于4月28日提前封顶,根据合同关于供货计划以及交货时间的约定,结合原被告在在微信中对构件规格问题的沟通来看,建远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远大公司有逾期交付货物的情形。其次,关于产品质量,从原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资料显示,建远公司提交的材料中,仅有一份《通用硅酸盐水泥检测报告》有明确的不合格结论,且该检测报告是在货物供应前于2021年1月8日送检的,故建远公司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文件的证明效力,不足以否定远大公司提供的各项相关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等资料所证明涉案货物的质量合格情况,而涉案工程已封顶并部分投入实际使用,建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有重大质量问题且该问题与远大公司的货物有关联。最后,关于竣工验收,由于涉案工程已封顶并部分投入实际使用,远大公司对工程竣工验收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建远公司作为发包方,未能举证证明有不能竣工验收的情形,也未能举证证明未能竣工验收的责任应由远大公司承担。综合上述情形,本院认为,涉案最后一批构件进场后,远大公司的货物已于项目封顶之日即2021年4月28日通过项目结构验收,结合远大公司已向建远公司寄送了货物发票,故远大公司要求建远公司支付总结算金额97%的条件已成就。据此,关于建远公司要求远大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货物违约金及赔偿因交付货物不及格造成的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远大公司主***公司在每月对账后应付的70%货款产生逾期支付的问题,但远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21年3月30日前曾向建远公司提交过《进度请款统计表》等资料催收相应期间的70%货款,且采购合同关于付款条件中有约定建远公司在收到远大公司发票后30天内支付货款,故对远大公司关于延期付款资金占有损失的计算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远大公司邮寄的发票于2021年7月7日被建远公司签收,故建远公司应于签收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21年8月6日前支付97%的结算货款余款14514548.76元。建远公司逾期付款造成了远大公司因延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有损失,本院酌定建远公司应按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延期付款资金占有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建远公司辩称其并未与远大公司进行结算,并提出重新核对所有构件体积的反诉请求,但涉案的PC构件设计图纸均由建远公司提供,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在每月26日前,将上月26号至本月25号双方签字的PC构件验收送货单据与建远公司进行月度结算,建远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已进行签收并最终确认了供货量达到16907420.02元,目前涉案工程项目已封顶并有部分交付使用,故建远公司此时对构件体积提出质疑并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没有合同依据。对建远公司提出重新核对所有构件体积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14548.76元及延期付款资金占有损失,延期付款资金占有损失以14514548.76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7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109638元,由原告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638元,被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09000元;反诉受理费34846元,由反诉原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郴州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负担4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