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民初10481号
原告:叶贞明,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黄金土,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镇浮莲路。
法定代表人:钟晓晖。
原告叶贞明与被告黄金土、广东建远建筑装配工业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贞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贞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叶贞明负担。
审判
审判员 欧阳志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毅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