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岩头镇港头学校、永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4民初6034号之一 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铁道大厦1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岩头镇港头学校,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港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教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码道街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岩头镇港头学校、永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计1808元,由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