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5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嘉县碧莲镇中学,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碧莲镇碧莲下村。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铁道大厦1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永嘉县教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东城街道码道街67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永嘉县碧莲镇中学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永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永嘉县碧莲镇中学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永嘉县碧莲镇中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嘉县碧莲镇中学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