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6013号之一
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铁道大厦17A。
法定代表人:单秋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若,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峰,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巽宅镇界坑乡中心小学,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界坑乡界坑村。
法定代表人:吕秀望,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泰澄,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千里,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教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码道街67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锡,该局局长。
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巽宅镇界坑乡中心小学、永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9元,减半收取计1674.50元,由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黎明
人民陪审员 林孙强
人民陪审员 胡晓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 记员 朱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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