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3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永嘉中学,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中西、中兴村。
法定代表人:金加道,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千里,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铁道大厦17A。
法定代表人:单秋淼,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嘉县教育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建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绍,局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永嘉中学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省永嘉中学于2020年3月18日以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争议已经化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永嘉中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永嘉中学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江宇奇
审判员 吴飞明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