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6034号之一
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铁道大厦17A。
法定代表人:单秋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若,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峰,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岩头镇港头学校,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港头村。
法定代表人:马秀峰,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千里,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仙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教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码道街67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锡,该局局长。
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岩头镇港头学校、永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计1808元,由原告浙江三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黎明
人民陪审员 林孙强
人民陪审员 胡晓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 记员 朱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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