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蒙自鼎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2503执1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鼎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1)云2503民初3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监理费120000元、诉讼费135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鼎基置业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可用余额不足以抵扣案件执行费。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蒙自市自然资源局、蒙自市房管处查询,其名下位于北京路××、红河大道与北京路交叉口东南侧土地两宗,系开发建设“鼎基尚园”、“鼎基贵园”两个小区用地,该两个小区已经建设完工,其名下车位、车库、商铺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其中“鼎基尚园”车位均抵押于开远信用社,通过协助机关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蒙自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在该处的贷款保证金为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先冻结。通过协助机关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工商登记为已实缴。通过到其登记经营地鼎基尚园、鼎基铭园小区调查,未了解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鼎基置业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调查情况已于2021年3月17日回告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百年恒基公司名下资产均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控制,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执行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璇
书记员  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