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02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9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9637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1094.12元,执行费1116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自行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费1116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96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