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五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五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193执82号 申请人:吉林省五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人吉林省五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无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已于2022年8月26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我院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