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五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五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93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五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五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五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2月2日、3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9347.66元,已被我院扣划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车辆、土地、证券、保险、工商信息等相关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3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