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02执3623号
陕西某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建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某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5)陕0502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中建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执行标的:租赁费607278.52元、赔偿金78721.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调解费6782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建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文书内容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执行结案申请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02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