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琼9006民初4999号
原告:万宁嘉德兴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798747225H,住所: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705号融合大厦综合楼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26943032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万宁市纵一北路东侧新人民医院旁(***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MA5TQB2M7J。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万宁嘉德兴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宁嘉德兴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付给原告混凝土合同价款1356708.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4838.14元(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061085.25元为基数,按每日0.05%从2024年2月1日计算至2024年10月31日(共273天)的违约金为144838.14元;以1356708.65元为基数,按每日0.05%从2024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合计1501546.7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14日被告新疆建工公司授权其分支机构被告新疆建工海南分公司与原告补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新疆建工海南分公司因承建万宁市礼纪镇中心学校改扩建项目需购买原告混凝土,数量以实际供货为准;C30型号混凝土单价430元/m3,往上每个型号单价递增15元/m3,往下每个型号单价递减10元/m3;双方每月16日至19日对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所供货物进行数量、单价、金额的确认,办理月度物资采购结算单,新建建工海南分公司在办理月度结算后次月25日前付本批次结算货款的75%,办理总结算后六个月内支付至97%,剩余质量保留金3%,待质保期满6个月后三个月内无息付清,自开始供货之日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不得超过2年;新疆建工海南分公司逾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0.05%支付违约金;遇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向新疆建工海南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间新疆建工海南分公司累计收取原告价值2369037.9元的混凝土,2022年4月至2024年10月间累计支付1012329.25元,尚欠原告混凝土合同价款1356708.65元至今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被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尚欠原告万宁嘉德兴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56866.65元;
二、双方同意,由被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前向原告万宁嘉德兴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付清尚欠货款1356866.65元;
三、如被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按第二条约定按时付款,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时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尚欠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356866.65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314元减半收取9157元、诉责险保费10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