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终1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熊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碧勇,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海忠,四川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晓梅
审判员 李建伟
审判员 罗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