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终1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熊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碧勇,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海忠,四川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晓梅

审判员  李建伟

审判员  罗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