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8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海忠,四川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四川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熊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碧勇,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川140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共计151648.7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川14民终120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1月4日,本院将本案立案重审。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冯靖雅
审判员 姜 丽
审判员 白琼花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沈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