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65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来阳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D交易区3幢10号。
法定代表人:李虎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正,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兰,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东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熊惠,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
原告四川来阳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反诉原告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四川来阳钢管有限公司为反诉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将两案合并审理。
反诉原告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021年11月3日,原告四川来阳钢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来阳钢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四川来阳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反诉按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计取),保全费1570元,合计3795元,由四川来阳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申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