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402执异8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贸易广场豪德星城鑫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911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东环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1RP23。
法定代表人:熊惠,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吉青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撤回执行申请,异议人为此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喻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龚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