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东环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1RP23。

法定代表人:熊惠,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8号贸易广场豪德星城鑫座1幢309、310、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91142。

法定代表人:李本练,经理。

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402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川建联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3327468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5675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缴纳执行费357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