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安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53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告:江苏安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6号103室。

原告***与被告江苏安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