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53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告:江苏安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6号103室。
原告***与被告江苏安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