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5民初269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委托代理人:郭登鑫(特别授权,系***女婿),男,现年34岁,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云南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HLX1H。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谢吉华,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琳(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33JF4B。
住所;'>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融城优郡******v>
法定代表人:鲍胜尧,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压鹅(特别授权),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2022年1月17日,原告***以系工伤,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远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成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