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天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68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原告:内蒙古天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大地奥林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0147530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深华商业大厦19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52911E。 法定代表人:罗山。 原告***、内蒙古天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天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内蒙古天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10人旅游费用176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内蒙古天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上联系的被告深圳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负责原告公司员工此次旅行的业务人员名叫**,定制了***、***等十人斯里兰卡、马尔代夫12日游(出发时间2020年2月3日,结束时间为2020年2月15日,共计13天11夜),并于2020年1月7日通过**微信传来的二维码签订了单项委托服务协议,由于第一个服务协议没有写原告公司名称(公司财务要求对公转账,协议中必须体现公司名称),**再次传来一份带有公司名称的服务协议,原告打印出来并加盖公章回传,合同签订完成。原告公司财务于2020年1月7日通过基本账户汇给被告8万元,2020年1月16日汇给被告96500元,两次共计交付旅游费176500元。由于疫情发生,这次旅行被迫取消,无法出行。后与被告公司业务人员**多次沟通无果,并得知该公司负责人不予理睬,拒绝沟通协商,至今未退还原告旅游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规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自成立之日起,集中管辖原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本案系因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赴境外旅游事项引发的纠纷,属涉外商事纠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意见,应由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