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临汾市光晋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221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申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汾市光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田天成。 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光晋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140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临汾市光晋机电有限公司偿还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7108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77元。判决生效后,临汾市光晋机电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6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6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临汾市光晋机电有限公司下达到庭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 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共72657元(本金71080元、诉讼费1577元等),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4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审判员 范 伟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士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