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8907号之一 原 告 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申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黎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建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