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财保193号
申请人: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申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10074.49元的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其购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价值为11210074.49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森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10074.4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