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7063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广州市中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102号4楼40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中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