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4223民初3437号 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光明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智慧大道东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局条装办主任。 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6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付费用1679986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33162.22元,(未付金额1679986元×4.75%×1503天=333162.22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至2021年10月1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为止,上述金额总计:2013148.22元;3.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保险费、保全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原沙湾县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工程监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酬金共计2614563元,监理期限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8月20日止,合同第4.2条约定委托人违约责任,即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赔偿监理人损失、支付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并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已经依约履行自身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原告屡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辩称,原告提出的我局拖欠监理费1679986元是事实,但利息算法需要核实。高中城项目已交付使用至今,我们局的资金是由财政上出,为了结清费用我们一直与财政部门对接,我们已把这笔钱上报了,原告能否给一段时间,希望与原告调解一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4月8日,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原沙湾县教育局)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沙湾县高中城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酬金共计2614563元,监理期限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8月20日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即通用条款),第2条监理的义务。规定了监理的工作内容:有22项工作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即专用条款),第2条监理的义务。规定了监理的范围:有5项监理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即专用条款)第5.3条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合同的30%,784368.9元;第二次付款主体完成支付40%,1045825.2元;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之内,支付30%,784368.9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4.2.3条约定: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2017年7月10日竣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意见书一份,证明工程在2017年8月已竣工验收,原告依约完成了监理的义务。被告给付的工程款及欠付的工程款是2614563元减去2016年8月被告付的70万元,减去在2018年2月付234577元,共支付了934577元,剩余1679986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监理报酬1679986元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所谓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监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为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故归入建设工程合同项下。2016年4月8日,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原沙湾县教育局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被告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是原沙湾县教育局合同权利义务享有及承受方,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3.85%,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调整为266357.62元(未付金额1679986元×3.85%÷365天×1503天,2017年8月20日至2021年10月1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报酬1679986元; 二、被告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66357.62元; 三、被告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报酬1679986元从2021年10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3元,由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0.17元。被告沙湾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担1107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