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

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仙居县某某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4民初1053号 原告: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松路30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9PW8E8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县******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仙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24MF288336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园公司)与被告仙居县******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3月9日进行庭前会议,原告华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2022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庭外和解三个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浙江科佳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退回鉴定。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作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解除2019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古建修复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成部分工程款18237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82371元工程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履约担保金2313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6日,原告华园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中标被告***合作社的古建修复工程。2019年10月1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了《******古建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被告缴纳履约担保金23138元。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总日历天数60天,合同价为462765元;合同第12.2.1条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期限为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的7天内”;合同第12.4.1条约定:“本工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监理工程师”;合同第12.4.4(2)条约定:“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支付应付进度(备料)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20日开工,原告进场后发现被告提供的图纸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原告无法按图纸完成施工,案涉工程的预付款和进度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期间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2020年9月,被告叫停施工,案涉工程除墙壁和楼板,其余已基本完工,被告拒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已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合作社辩称:案涉古建筑被列入全国第4批古建保护区,需要修复的是位于四合院一角通道两侧、已大部分倒塌、残存部分屋顶的共计两间半两层全木结构房屋。项目中需要修复的面积涉及一层60平方、二层70平方。被告并非拒付工程款,原告完成施工并竣工验收后才有权向被告要工程款。因案涉工程资金来源是上级补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是整个工程完工后。施工过程中,原告曾经交发票来讨过工程款,被告表示付款困难,原告没意见而继续施工应视为认可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且原告之后也未再要求被告支付进度款。被告知晓设计图纸与现场情况不一致,被告认为小的细节允许原告自行变更,大的方面由原告与设计公司沟通后再定,但后面发现大的方面原告也未与设计公司沟通,比如合同要求的清水墙被做成混水墙。施工过程中,被告了解到原告已施工的工程量已达到30余万元,结合当时施工进度来看,整个工程完工时明显会超预算,被告因担心超预算而叫原告暂停施工。经过***政府出面调解,原告于同年过年后复工。复工后不久,被告在看现场时向原告提出其铺设的楼板厚度与设计不符,原告便再次停工。目前案涉工程未完工,包括二层楼板、一楼地面古老砖未铺设,通道一侧房屋内的交界墙以及一条木质楼梯未施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从未到场,应当依施工合同约定一次性扣除履约担保金的8%。被告不同意解除案涉施工合同,若终止合同,原告对已完工的工程应当按照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相关约定继续承担保修责任,并承担被告后续二次投标以及无法拿到上级拨款的损失。针对案涉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造价,被告委托浙江**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该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案涉工程送审结算额为317306元,审定额为182371元,核减额为134935元。该份报告书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第45项“糙砖空斗墙”合价18954.4元,由于该项施工未用纸筋灰勾缝且砖面不干净,未达到清水墙效果,该18954.4元被告要求全额扣减。此外,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工程量造价核减率超过5%部分的审核费应由原告支付给审计方即浙江**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另外,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针对被告***合作社答辩,原告补充**:原告从未认可被告无需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原告认可浙江**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案涉工程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结论,糙砖空斗墙的造价18954.4元系经审计得出,不应当扣除。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均在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6日,原告华园公司以462765元中标被告***合作社的仙居县******古建修复工程。2019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古建修复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总日历天数60天,合同价为462765元;预付款支付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期限为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的7天内;本工程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月到岗率须达24天,不足天数,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1%,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一次性扣除履约担保金的8%(含前三个月已扣除的履约担保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结算按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核减率超过5%时,则超过部分的审核费(基数为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由承包人负责等内容。2019年10月20日,案涉工程开工。2019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担保金23138元。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以及双方就工程具体施工方案产生分歧,案涉工程未完工。2021年1月1日,被告就案涉工程与浙江**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22年12月5日,浙江**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案涉工程结算额317306元,审定额182371元,核减额134935元;其中,糙砖空斗墙一项的现场施工未达到清水墙效果,该项合价为18954.4元。 上述事实,有《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古建修复工程)》、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开工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华园公司与被告***合作社签订《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古建修复工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一、关于合同的解除。被告辩称工程款应在竣工验收后一并支付,但该辩解与案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与进度款的支付期限不符,被告未支付预付款与进度款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仍应对其已施工部分工程承担保修义务,如果该部分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被告仍可向原告主张权利。二、关于需支付工程款数额。依据浙江**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为182371元,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集中在案涉工程中的糙砖空斗墙一项18954.4元的价款是否应予扣减,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载明该项目未达到清水墙效果,即原告未按合同要求施工,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并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情对该项价款扣减5000元。三、关于履约担保金,被告辩称项目经理从未到场,应当依施工合同约定一次性扣除履约担保金的8%,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3138元。五、关于结算核减率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尚无证据表明被告已支付该笔费用,故在本案不予处理。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古建修复工程)》; 二、被告仙居县******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工程款177371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返还原告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履约担保金23138元; 三、驳回原告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3元,由原告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仙居县******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4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项学水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