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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6310号
原告: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小镇云松路**-2。
法定代表人:陈康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特别授权),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鹏炜(特别授权),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舟山镇舟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舟山镇舟三村溪东路**第**
法定代表人:夏志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燕(特别授权),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露(特别授权),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舟山镇舟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永康市舟山镇舟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达成初步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园古建园林(东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卢文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陈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