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1民初268号
原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坝河伍家堆村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27257553。
法定代表人:赵圆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南新嘉源茶酒副食品市场B区10幢5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50890G。
法定代表人:杨木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闽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玉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