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执1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圆圆,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27257553。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王迪,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俊英。
住所:昆明市晋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979525969。
申请执行人****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2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75305.61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费553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于2020年11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欧陆广场××房屋、××号房屋,但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对本裁定不服,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刘建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