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2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坝河伍家堆村1号(云南教育出版社培训中心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圆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
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文武社区甸阳东路31号附321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昆,系该公司董事长。
****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云0521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县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40000.00元。由于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2021年1月13日,****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立案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4月27日两次对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网络司法查控,查得其名下银行账户若干,无余额。经调查,被执行人施甸县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场所长期无工作人员,无法取得联系。另查明,施甸县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在承建施甸县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因其没有按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导致该项目推进极度缓慢,最终造成该工程项目停滞。施甸县委、县人民政府解除与被执行人施甸县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同时成立清算领导小组对该项目进行清单并回购,目前清算工作尚未完成。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光武
审判员  杨国富
审判员  陈亚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