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7139号
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9106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三江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669034851Q。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三江丰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