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秉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2453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宜兴方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2民初12453号 原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8555227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方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川埠江南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DBFJ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被告宜兴方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11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秉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秉诚公司诉称:秉诚公司接受***司委托,对***司开发的宜兴方井紫砂文化航母城工程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施工过程中,***司要求秉诚公司对承包人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即预转固的咨询服务。咨询结果完成后,双方对该部分咨询费的计取产生争议,导致事实上解除了咨询合同。秉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司支***公司咨询费人民币213002.7元[(招标阶段的包干费用191002.7元-***司已付的80000元)+(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31日*驻场费用12000元/月计162000元-***司已付的60000元)];2.***司支***公司审核承包人预转固咨询费人民币511506元[(施工过程造价核减额11125190.34元*4%)计44507.61元+(另算的钢筋及预埋件核减12元/吨*5541.573)计66498.8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司承担。另外,根据***司提交的图纸及深化图纸,秉诚公司已完成该咨询成果,电子版本也发给了***司工作人员方振。故增加2项诉请:4.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解除;5.***司支***公司幕墙工程部分的咨询费52000元(3714.99万元*0.14%)。 被告***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秉诚公司的各项诉请。理由是:一、双方于2017年4月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该合同仍在履行之中,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不能****公司的意思而擅意单方面解除合同;尽管秉诚公司通过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并不能免除秉诚公司的合同义务,也并不能免除秉诚公司的违约责任。现在***司也同意解除合同,但保留相关权利。二、秉诚公司诉请第1部分、第2部分均没有合同约定的依据,相反,***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公司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经济损失与秉诚公司的违约行为和不诚信的商业行为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三、对***公司的其他诉请,***司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司(委托人)与秉诚公司(咨询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国宜兴方井紫砂文化航母城,服务范围及内容为:项目开发建设各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期限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8年7月30日终结(暂定),质量标准:工作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应标准范围,满足委托人要求。服务酬金计取方式详见专用条款及附录C投标函。通用条件部分约定:“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咨询人的工作;“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支付给咨询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金额;“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咨询人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专用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章;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就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进行鉴定。专用条件部分约定,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宜兴方井紫砂文化航母城的建设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包括:1.招标阶段:指导和配合业主办理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的招标工作(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算量、列量、列价;招标文件及合同完善;投标报价文件商务分析。2.施工阶段: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造价咨询服务(主要包括进度过程造价的核算、日常造价控制咨询及提供相应技术支持)。3.竣工阶段: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审定。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报价书要求的内容、投标文件服务方案及建议内容、委托人要求的技术咨询相关服务工作。酬金约定:咨询服务酬金的计算详见附件C投标函,报价书中价格均采用包干综合价:上述综合包干价包括的费用:完成本咨询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费用、完成本咨询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所需发生的加班酬金及与前述工作的完成所不可或缺的相关工作的费用等;如服务范围不变,则包干综合单价计费不随招标方依据需要整体或分阶段委托咨询服务工作而发生变化,如服务范围有所调整,则双方协商优先按照报价明细中相应项目包干单价计算服务费。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需满足委托人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附录A的内容,附录A为合同附件。委托人的义务条款中约定委托人代表为***,负责与咨询人的接洽,协调咨询服务工作。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若乙方的工作成果未达到本合同的质量要求,乙方须按甲方要求限期完成返工或者复核、承担因上述返工或复核工作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支付条款约定:每季度根据应付金额按80%比例付款,其余款项在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审计完毕后支付完成,竣工结算审核阶段:咨询方出具定案单、提供完整的审核报告后,委托方在一个月内100%一次性付清。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条款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按不高于原定价格水平约定经委托人确认后确定;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在不高于原定费率基础上协商确定。解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条件为: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由于咨询人工作成果出现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不能配合委托人工作要求时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任何补偿费用;3.任何情形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只对已完成的合格工作支付相应酬金。合同附表A为《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表格内容包括三个阶段:招标阶段在接到咨询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标文件文稿”(成果文件组成为文稿及相应电子文件)、1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量清单编制”(成果文件组成为打印稿、电子版及对应清单各格式文件)、7个工作日内提交“清单编制基础上工程预算价编制”(成果文件组成为打印稿、电子版及对应清单各格式文件)、7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文本拟定及审核”(成果文件组成为拟稿、分析及审核意见)、7个工作日内提交“投标报价分析”(成果文件组成为分析报告及建议)。施工阶段,接到咨询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变更及签证”(成果文件组成为审核建议)、7个工作日内提交“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成果文件组成为技术及管理建议、月度报告)、7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进度审核”(成果文件组成为核算审核意见)。竣工阶段,提交结算审核(成果文件为结算审核报告)。《投标函》(系秉诚公司发给***司)中记载:咨询服务收费报价如下:(1)招标过程阶段服务总、分包招标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及组价:完成基本造价服务(指本项目范围内建筑、结构)、装饰(不含二次装修)、给排水、强弱电、暖通、消防安装、土方,按总建筑面积79584.46平方米实行总价包干,包干单价为2.4元/平方米,包干总价191002.7元,且该报价占该部分工程造价的比例不超过0.14%,基本服务以外的待定服务内容(幕墙、室内二次装饰、室外道路、园林、水电市政配套)按完成分包项目工程造价的固定费率包干,此包干费率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0.14%。(2)施工过程造价控制服务:按过程审价月度为计费基础,费率为12000元/月,暂定总价180000元(按月单价乘累计服务月数计总价,暂按15个月计算)。(3)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基本服务费为2万元,另按项目实际核减额为计费基数(以送审工程项目报审价为基准),费率为2.2%。 前述合同签订后,秉诚公司根据***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提交了工程造价材料,材料中各单项工程汇总的工程造价为95716215.85元(单项工程汇总表中显示单项工程包括地上商业、地上酒、地上酒店、地下室等div>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秉诚公司又根据***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材料提供了一份工程造价材料,材料中的建设项目汇总表中记载的单位名称包括地下室,1#-10#,连廊,工程量合计为113512570.79元。 此外,秉诚公司向***司发送了名称为“宜兴方井紫砂文化航母城1-9#楼幕墙、门窗及部分金属装饰构架工程”的造价材料,材料中记载的造价为37149911.66元。 2019年8月20日,***司***公司发出主题为“关于尽快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及正常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建议函”,函件中***司提出秉诚公司单方面中止咨询服务已有数周,给***司项目相关工作推进造成了较大阻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司真诚建议秉诚公司先恢复咨询服务工作,同时对争议继续进行协商。 2019年8月30日,秉诚公司向***司发出“关于FJ-ZC2019082工作联系单的复函”,**已经收到***司所发的“关于尽快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及正常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建议函”,并提出以下诉求:1.秉诚公司已完成约定的标底编制工作,相关费用191002.7元咨询费用,仅支付了8万元,尚欠111002.7元未支付。2.秉诚公司从2018年6月13日进场至2019年7月31日,每月的过程跟踪审计费应付162000元,现仅支付了6万元,尚欠10.2万元未支付。3.***司就预算转固核对审计同意的20万元审计费,应一次性付清。现考虑双方继续良好的合作,秉诚公司要求***司先支付50%即10万元审计费,剩余10万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完毕。***公司在10日内支付上述款项。 2019年9月3日,***司***公司发出“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停止及提交完整成果的通知函”,**:1.***司从未同意过20万元审计费,秉诚公司所做的工作,是对施工图预算的完善,是合同内应有服务。…同时,秉诚公司在***司派专人配合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完善、即将完成该项工作提交成果时提出费用诉求,并以此为要挟,不答***公司要求就拒绝提交成果,***司保留索赔和追诉权利。2.由***公司单方面暂停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有一月,事实上终止了合同,因此***司将不再支付2019年8月及以后的费用。…3.秉诚公司始终未将书面的完整准确的预算成果提交***司,事实上没有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因此,***司要求秉诚公司在9月5日前,将完整准确的施工图预算成果提交***司。***公司不予提交,对***司项目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公司来承担。… 另外,***司现已支***公司咨询费共计14万元(2017年12月22日转账3万元、2018年2月13日转账5万元、2019年1月28日转账6万元)。 又查明:秉诚公司与***司的人员存在若干邮件、微信往来: 2019年3月19日,秉诚公司人员通过微信向***司的***发出名称为“初稿-3.19”“无锡方井做法整理表3.19”“无锡方井闭口整理汇总表-3.19(土建)”的文件。 2019年4月,***司人员给秉诚公司人员发邮件提出要求:1.完善本项目的施工图预算;2.地下车库部分与4月27日前完成核量核价,并反馈意见;3.幕墙、门窗及栏杆部分于5月10日前完成施工图预算(中间提供过程稿);4.5月12日前完成3#楼钢结构屋面、6#7#楼的钢制天桥、室外钢结构楼梯的施工预算。 2019年5月28日,***司的**通过微信***公司人员发出名为“栏杆”和“关于3#楼、连廊室外栏杆下墩座…的要求”的文件,并提出是反馈的是关于栏杆的一些意见,并要求秉诚公司人员对1#楼、3#楼、10#楼及连廊部位类似问题一并处理。当日及5月29日、5月30日、6月5日、6月6日,秉诚公司人员根据**提出的意见向**发出了名为“宜兴方井紫砂文化航母城幕墙工…”(或类似名称)的文件,并称系所有楼栋幕墙和栏杆的清单。其中6月6日的文件中可见项目名称为“宜兴方井紫砂文化航母城1-9#楼幕墙、门窗及部分金属装修构架工程”,另可见名称为“紫砂文化航母城1-9#楼幕墙、门窗”“幕墙、门窗及部分金属装饰构成工程”“连廊不锈钢栏杆及部分装饰栏杆”等部分的造价。 2019年7月19日,秉诚公司的人员通过微信向***司的**发出名称为“宜兴方井紫砂文化航母城…7.16”“宜兴方井紫砂文化航母城…说明”的文件各一份。 2019年7月24日,秉诚公司人员通过微信提出需要施工方把李工发的20190718版的打一个纸质的版本送过来,**提出来了再讨论。 2019年8月2日,**通过微信对秉诚公司人员表示不用再等了,也不用谈了,要求该人员下午与自己对接一下。 2019年8月5日,**通过微信对秉诚公司人员表示:我想看到完整的成果,对于费用的问题,考虑到合同条款不完整以及你们前期积极的配合和实际付出的劳动,适当增补一些费用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以所谓的审减值作为计费基础,具体提多少费用,你们内部先商量,过来后我们再谈。 2019年8月6日,**通过微信询***公司人员预算是否调好了,发给我一下。秉诚公司人员答复还没有,同***公司人员提出核减5%以内按照4%收费,超过5%的部分按照5%收费。**提出不能接受,不能突破合同的大框架。 2019年8月29日,秉诚公司人员通过微信向**提出“中午你说的你们老板同意那个预算转固核对的核减审计费用20万元,有没有再去和你们老板沟通一下那个支付的节点问题呀?”**答复“没有。这个支付节点我们老板已经拍板定下来了,是不需要再作沟通的。…这是我们的底线”。 2019年8月30日,**通过微信对秉诚公司人员称“我们并没有同意20万元所谓的审计费。昨天上午,我在电话里说的也很明确,我们同意这部分费用的前提是,你们同意我们的支付节点。如果你们不能同意,我们原则上也不会认可这20万元的费用。”“从你们今天的回复函来看。我个人认为你们的诚意不够。也许你们是不想再继续做这个项目了吧。” 2019年9月18日,秉诚公司的人员通过微信对**称“9月6日我电话给你说的关于你们发来的联系函的事宜,我公司的回复意见:就按照你们老总给的建议先签一个预算核对审计收费20万元的补充协议,相关费用后期再进行支付,给你们领导反馈之后的后续操作是如何进行的呢?”**答复“我向上面领导反应了你们的意见,上面明确表态不予认同。你们反反复复的态度,以及处理这件事情的方式,让上面领导对你们后期的咨询服务质量缺乏信心。不好意思,我也尽力了。” 此后(具体日期不详),秉诚公司人员还向**以微信方式发出《工程预算核对审定书》一页(其中记载送审价120886613.6元,审定价109761423.26元,核减率9.2%,并备注其中送审价及审定价涉及重新组价部分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12%的下浮,结算时再统一处理。本次预算转固审核对应付核减额部分的审计费按照原合同框架的费率2.2%收费应为244754.19元,考虑双方诚意合作的原则,本次咨询审计费让利至20万元)并提出这是秉诚公司算的审计费的审定单,**则提出***司从未认可过这是审计,认为是对施工图预算的完善。**答复“我估计你们所认为的审计计提的钱,上面领导很难认可。”“今天我给领导汇报了你们的事情。原则上,你们之前工作的费用,我们尽量支付。但是对施工图预算完善这件事情,我们不认为是审计,不存在所谓的审计核减收费。”秉诚公司的人员则提出“我们在施工单位的送审基础上核减了11125190.34元,也是我们的工作成果。”**提出双方就是僵在这个地方。现在都决定不再继续合作了,之前就没谈拢,现在就更不好谈了。 另查明:2014年11月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中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计方法收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服务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参照执行,合同约定。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1年。该文件附件1中记载施工阶段的咨询项目包括基本收费、效益收费、驻场收费,其中效益收费以过程造价核减为收费基数,收费费率为4%。附件2中记载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由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和驻场收费三部分组成,如果不需要驻场,则不收取驻场费用。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中不包含招投标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相关收费,如委托方要求从事相关工作,则按招投标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相应收费标准另行计取。 再查明:2018年1月6日,***司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司将方井紫砂文化航母城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发包给上海五建公司,约定开工日期2018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2月20日,合同暂定总金额含税为9292万元。双方在通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包括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进度周、月、季报表,并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工作,发包人未能履行前述工作等,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有关损失。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的工作包括向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提供年、季、月、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报送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量计量条款约定本工程采取按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月度计量审核,月度计量仅作为衡量工程形象进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后续月度可对已计量的工程量进行更正和调整,月度计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审核的凭据;承包人每月20日前递交当月合同内已完工程量报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根据月度已审核的计量报告进行月度计价,月度计价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咨询机构审查确认后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明确回复不能按期支付时,发包对该应支付款项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承包人利息。合同附件1为《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表格中记载的单位工程名称包括地上商业(1#-2#,4#-9#)(土建)、地上商、地上商业(土建)、地上酒、地上酒店)(土建)、地上商、地上商业)(土建)、地下室、地下室(土建)iv> 2019年9月20日,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准许******砂文旅广场(1#、2#、4#至6#)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9年11月,***司(甲方)与上海五建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宜兴方井紫砂文化航母城项目工期拖延严重,到目前比合同工期延期4个多月,给双方造成较大损失。为了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尽快复工,甲方愿意就材料人工涨价因素,在合同外增加部分费用,同时拿出一部分作为工期奖励等。具体条款包括甲方在签订协议生效后一周内支付乙方400万元工程款。 以上事实,***公司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合同》(部分)复印件、工作联系单复印件、复函复印件、微信记录打印件、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复印件、施工图复印件,***司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微信记录打印件、邮箱记录打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复印件、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回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等在卷佐证。 审理中,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1.秉诚公司的进场时间和离场时间。2.***司对***公司提供的咨询成果应支付多少费用(幕墙、栏杆部分除外)。3.幕墙及栏杆部分的咨询成果应否单独计费。 对于争议事实1,秉诚公司称该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进场、于2019年7月31日离场,且该时间可以与***司于2019年8月发给秉诚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对应。*******公司于2018年6月进场,于2018年7月中旬根据全部设计图纸完善了此前的工程造价材料,并于2018年7月中旬离场。 对于争议事实2,秉诚公司认为根据前述收费文件及双方人员之间的微信往来,应按照现在秉诚公司诉请中所列的计费标准计算,即包干费191002.7元+驻场费用162000元+预转固咨询费511506元计算。***司认为《投标函》中约定实行总价包干,包干单价为2.4元/平方米,包干总价191002.7元,且该报价占该部分工程造价的比例不超过0.14%,这就说明***司对于计费方式有选择权,即使按照秉诚公司第2次提交的咨询材料中的工程量总金额113512570.79元乘以0.14%计算,秉诚公司应收取的咨询费应为158917.59元。 对于争议事实3,秉诚公司认为幕墙、门窗、栏杆等工程造价均为新增的咨询工作,应该按照秉诚公司提供给***司的“宜兴方井紫砂文化航母城1-9#楼幕墙、门窗及部分金属装饰构架工程”文件中的造价37149911.66元乘以0.14%计算为52000元。***司认为该“宜兴方井紫砂文化航母城1-9#楼幕墙、门窗及部分金属装饰构架工程”文件中,除了计取了幕墙部分工程的费用外,还额外计取了门窗、金属装饰构架及栏杆工程等部分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根据合同原则不应计取,经***司计算,革除前述不应计取费用的部分后,秉诚公司完成的幕墙部分的造价仅为24576090.25元,按0.14%计算约为34407元。 本院认为:秉诚公司与***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费用的计收等问题发生纠纷,且事实上均已停止履行合同,现秉诚公司请求解除该合同,***司也同意解除该合同,故本院对秉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司根据秉诚公司的完成的工作成果应支付的费用如何计算。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对***公司主张的包干费用191002.7元和预转固咨询费511506元,***司对此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对此,费用的计收仍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双方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酬金计取方式按《投标函》,而《投标函》中明确约定了咨询服务的收费包括招标过程阶段服务、施工过程造价控制服务、竣工结算审核服务三部分工程。对于双方关于费用计收的争议,首先,应根据秉诚公司完成每一阶段咨询服务的情况确定,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附表A中的《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秉诚公司应在该施工阶段提交“工程变更及签证”“过程造价控制咨询”等成果,而秉诚公司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了《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对应的工作成果。其次,秉诚公司主张计取预转固费用的依据是苏价服[2014]383号文件,文件中规定政府资金或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以外的造价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执行,合同约定;而秉诚公司与***司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并未约定参照该文件执行,秉诚公司无权单方以该文件向***司计取费用。再次,在秉诚公司人员与***司人员**的微信交流中,**虽一度表示公司老板同意支付与预转固工作相应的费用20万元,但**始终坚持不认可按该费用属于合同规定的收费。最后,秉诚公司虽根据设计图纸先后提交过工程造价为95716215.85元、工程量为113512570.79元的造价材料(***司对该造价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双方约定至今存在异议),但实际都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相应造价,后一次的材料应视为对前一次材料的完善,故秉诚公司无权以两次造价材料重复计取费用。另外,《投标函》中虽约定实行总价包干,但同时约定“且该报价占该部分工程造价的比例不超过0.14%”。根据秉诚公司第二次提供的造价材料中记载的工程量113512570.79元乘以0.14%计算的金额为158917.59元(仅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该金额少于包干总价,现***司选择按照金额较少的计算方式支付该部分工程成果的咨询费,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对***公司主张的驻场费用162000元,双方对秉诚公司的入场和离场时间存在争议,对于入场时间,秉诚公司称是2018年6月13日,***司称是2018年6月但未明确具体日期,本院只能***公司所述的时间确定入场时间。对于离场时间,双方争议较大,但从***司于2019年9月3日***公司所发函件中记载的“贵方单方面暂停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有一月”的内容看,秉诚公司主张离场时间是2019年7月31日较为可信。因此,本院基于现有证据推定秉诚公司的驻场时间为2018年6月13日-2019年7月31日。对***公司主张按照该期限计收驻场费162000元,由于驻场发生在施工阶段,而秉诚公司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了《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中施工阶段对应的全部工作成果,故本院酌情核减该驻场费为81000元。 对***公司主张针对幕墙、门窗及部分金属装饰构架工程的造价新增的咨询费用52000元。秉诚公司提供给***司的文件中幕墙与门窗及部分金属装饰构架工程系一个整体,而***司人员与秉诚公司人员在2019年4月-6月期间的邮件和微信往来中也是将幕墙、门窗及栏杆作为一个整体。因此,应认定当时双方均将幕墙、门窗及部分金属装饰构架视作一个整体,现***司又提出应革除门窗及部分金属装饰构架工程后仅对幕墙部分计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秉诚公司主张对完成的“幕墙、门窗及部分金属装饰构架工程”的造价服务按照基本费率0.14%计收5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司应支***公司各项费用合计291917.59元(158917.59元+81000元+52000元),革除***司已支付的14万元后,***司还应支***公司151917.59元。秉诚公司超出部分的费用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宜兴方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二、宜兴方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51917.59元。 三、驳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65元,***公司负担9303元,由***司负担2262元。***司应负担的部分已***公司预交,***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秉诚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钱 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淑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