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5民初5279号
原告:北京盛世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国际七号楼可观艺术馆2层。
法定代表人:张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彦,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秉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倪倩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堂,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秉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是项目情况发生变化,与有关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10元,减半收取1245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245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晓夏
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
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鲁松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