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执956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秉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倩茹,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龙庭锦绣花园3-603)。
法定代表人繆新华,董事长。
苏州秉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秉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92052元、执行费7281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18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