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2983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056708。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民峰,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装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三路255号八卦岭工业区521栋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2918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972414。
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正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装正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当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一、2021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装正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面积为88平方米的罗湖区深南东路××××房产交付由被告装正装饰公司进行装修,住房结构为2套,分别为茶贝分工程和叼嘴妞工程,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为315000元;原告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原告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被告装正装饰公司应及时向原告提出,原告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原告负担;为了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被告装正装饰公司至少提前一周向原告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清单及协助原告进行材料采购,以便甲方于周末采购材料;由于原告提供材料延误,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原告负担;被告装正装饰公司材料估算错误过大而导致的材料重新购买或材料退回的交通费用由被告装正装饰公司负担;由于被告装正装饰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和材料损失由被告装正装饰公司负担;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提供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被告装正装饰公司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项目施工,由此应向竣工日期,双方商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总工程款40%(126000元),水电前期完工后,原告支付支付总工程款40%(126000元),竣工验房后,原告支付总工程款10%(31500元),工程完工原告验收后,原告支付总工程款10%。
被告装正装饰在两份工期为空白条款的《施工合同》上均加盖了公司印章,签约代表处均有被告***的签名。原告在拿到合同后自行在空白处填上工期为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6月2日。被告装正装饰公司认可双方建立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但主张双方未约定开工日期,合同未实际履行。
二、2021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26000元;2021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26000元。
三、原告确认,其委托设计师对案涉工程进行进行设计。
2021年5月9日,原告委托的设计师在聊天群(包含原告、被告***、设计师)中发送设计方案。
2021年5月11日,被告***申请到案涉工程的《东门町广场装修许可证》,施工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被告***在聊天群中表示当日晚上开始施工。
2021年5月16日,设计**改图纸,并发送在聊天群。
2021年5月17日,设计师提供软装购买清单。
2021年5月20日,设计**改网红墙设计。
2021年6月5日,原告在聊天群发送消息:“明天必须把瓷砖铺完,周一有可能-。食药监检查”,被告***回复:“好的”,原告回复说:“你让我很失望”。
2021年6月9日,被告***在聊天群发送消息:“整改部分:1.天花铁网待定;2.吊杆喷黑10号;3.净水给水整改10号;4.收银台插座9号;5.前吧加固10号;6.地台下午确认时间发出;7.卡座挡板11号”。设计师回复:“还有其他得呢。不锈钢、广告那些”、“油漆色号,我给个多乐士的给你”。
2021年6月10日,被告***在聊天群再次发送整改方案:“整改:1.天花铁网18号;2.吊杆喷票10号;3.思净水器给水10号;4.收银台插座已完成;5.前台加固10号;6.不锈钢地台14号;7.卡座智板11号。茶贝分:1.地面修补已完成;2.不锈钢台面14号;3.不锈钢台(出餐)14号;4.肌理漆油漆13号;5.广告灯箱发光字14号;6.蓝色铝材明天上午确定时间;7.灯光1号(除茶贝分天花整改部分);8.银镜16号;9.柜门10号;10.玻璃门17号。***:1.操作台前挡16号;2.台面大理石16号;3.护手16号;4.楼梯不锈钢板15号;5.灯箱14号;6.不锈钢水槽明天下午确认时间;7.线条11号;8.柱子镜面不锈钢14号;9.木工柜修补15号;10.楼梯转角包板11号;11.卡座软包13号;12.卡座柱子刷漆12号;13.地胶13号;14.检修口门口11号;15.不锈钢台14号;16.二楼线条11号;17.广告灯箱14号。”
2021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关于工程停工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无果,但从双方聊天内容来看,案涉工程存在37000元左右的新增项目。原告确认其自2021年6月20日联系新的装修队进行施工。
四、原告在庭审中确认;1.被告完成了案涉茶贝分工程和叼嘴妞工程项目的“主材部分”(不含“主材部分”,下同),但存在如安装毛糙、不齐整等工程质量问题;2.被告***预定部分建材,且部分已经送货到案涉工程地点;3.案涉工程经由其他装修队接手并完成相关改造和施工,已经交付使用。
另外,茶贝分工程项目,主材部分之前的装修工程报价为169099元;叼嘴妞工程项目,主材部分之前的装修工程报价为97413.9元。
五、原告还主张,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82488元,包括案涉茶贝分工程和叼嘴妞工程项目修改门头店、水电改造以及被告未完工部分的装修费用;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包括工期延误导致的员工工资、厂房租金、商铺租金、维权费用、装修花费等损失。
六、被告装正装饰公司确认,其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
七、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装修本金82488.5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7409.35元;3.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施工合同》的效力;2.被告装正装饰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返还装修款;3.被告装正装饰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关于《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其一,关于空白工期条款的效力问题,《施工合同》中的关键信息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等均有明确指向,被告装正装饰公司及被告***均在合同落款处签章或签名,被告***实际进场装修,被告装正装饰公司没有对空白先行填写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置,应视为其对合同工期的无限授权,因此,对于工期的实际履行,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其二,关于被告***与被告装正装饰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被告装正装饰公司确认其与被告***存在过合作关系,结合在案证据,被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借用被告装正装饰公司工程资质。其三,关于《施工合同》效力问题,被告装正装饰公司出借其资质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虽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案涉《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以被告装正装饰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两被告对两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关于被告装正装饰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返还装修款的问题,原告主张两被告应返还工程款包括因被告***施工质量问题的改造费用以及被告未完工部分的装修费用。首先,关于施工质量改造费用,原告为装修案涉工程向被告***实际支出费用252000元,原告在庭审中确认案涉工程项目主材部分之前的装修工程已经完成,两个项目主材部分的装修工程报价合计266512.9元。根据在案证据,原告与***确实就工程质量进行过协商,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确实存在。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改造的费用支出情况,且被告***退场后,原告将剩余装修交由他人完成,现案涉工程已经装修完毕投入使用,原告该部分主张已无法通过鉴定或其他方式辨析。被告***事实上执行采购施工材料、支付人工费、进行施工管理,同时也考虑到原告单方聘任的设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案亦不断进行调整,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装修时间、装修进程、付出劳动、双方过程等因素,酌情认定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因质量改造而付出的装修费用20000元。关于被告未完成部分的装修费用,该主张实质系违约责任,本院在下一争议焦点一并处理。
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支付违约金,在案证据显示,两被告延期竣工的事实成立,应当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同时,原告方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修改设计方案、增加施工项目的问题,故,双方对于延期竣工均负有一定的责任。涉案房产的装修标准为商业用途房屋,原告主张的员工工资、租金损失,有事实依据,本院按照延期竣工的时间、双方责任大小,酌情认定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30000元。
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与被告深圳市装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向原告***退还装修款20000元;
二、被告***与被告深圳市装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向原告***支付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3.0元,由原告负担2643元、两被告负担48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缴,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案件受理费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