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3086号
原告: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01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灵山县。
原告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4月28日,原告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