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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3086号 原告: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01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灵山县。 原告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4月28日,原告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