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5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灵山县那隆镇思法村委会七队木头冲村XXX-XXX号。
上诉人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喆鑫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喆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邬 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