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淼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粟耘工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郑伍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粟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粟耘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6民初10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我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法由审判长徐景华、审判员李文华、审判员葛少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我院进行执行谈话。执行立案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8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上曝光、追查等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由代管款处理通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总表等有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鉴于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告知执行客观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景华
审 判 员 李文华
审 判 员 葛少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见文
书 记 员 王见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