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11民初2070号
原告:嘉兴泰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塘汇街道中安商贸园20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9F8NX9J。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亚平,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01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712108737。
法定代表人:郑伍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战忠,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泰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喆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泰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泰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泰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予以免除。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杏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苏妹
书 记 员 姜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