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民族巷商业街A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建设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0)新23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6836.2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429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摆华英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