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乌鲁木齐市皇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民终1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民权,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乌鲁木齐县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皇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乌鲁木齐市皇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禹,新疆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贺民权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皇仆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3民初8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民权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民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贺民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贺民权已交),减半收取5元,由贺民权负担,本院退还贺民权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晴
审判员 韩 璟
审判员 胡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瞿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