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3466号
原告:临沂来来往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珠山一路中段海天集团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1幢5层501内510单元。
负责人:***。
被告:安徽坤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路黄桩新苑小区二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马庄村圣都花苑小区西门门面房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来来往往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徽坤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徽坤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保单号1015119192022000829,担保金额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沂来来往往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市八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徽坤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