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23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新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西外环南路全优农资市场3-33室(126区1丘2栋三层3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宏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津0114民初23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83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新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83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