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3460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大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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