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6296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拓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兴达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智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共祥路**31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拓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智大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拓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拓澜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智大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拓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智大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6.5元,保全费1353元,合计3169.5元,由原告南京拓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