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6296号
申请人:南京拓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兴达路288号A11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智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共祥路168号31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拓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智大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拓澜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智大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6651.1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智大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6651.1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